2019年11月26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重要讲话内容的重大举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就加强信用评级监管达成广泛共识,监管规则和制度框架不断完善。 从我国情况看,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办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
下一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信用评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6次行长办公会(行务会),2019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次委务会议,2019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