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是信用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从事信用评级工作的依据,也是衡量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的标尺。没有一套科学的、完善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很难设想,它能保证信用评级结果做到客观公正。因此,建立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必须在正确的指导原则下进行,才能达到预定要求。
1、全面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内容应该全面地反映所有影响评级对象资信状况的各项要素,不但要考核过去的业绩,而且还要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不但要考虑评级对象本身的情况,而且还要研究周边的环境及其产生的影响。这样,资信状况才能达到全面评价的要求。我们决不能通过少数几项指标的评价,就作出信用评级的结论,这就容易产生评级失实的错误。但是另一方面,影响资信状况的因素很多,有直接的因素,有间接的因素;有主要的因素,有次要的因素;还有潜在的因素,要把所有因素都包括进去,也不可能。不仅会延长评估时间,而且评估人力也不足。因此,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既要全面反映,又要重点突出,重要的指标决不能忽略,要把对评估对象的资信状况有影响的各种主要因素全面考虑进去。
2、科学性。建立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各项指标必须有机配合,形成体系,相互之间既不重复,又无矛盾;同时,指标的计算和评价方法必须科学,要有一定的依据。整个指标体系的建立,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充实提高,最后通过一定形式,形成正式文件,以便大家共同遵守。既要防止朝令夕改,造成指标体系的随意性;又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逐步增强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信用评级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具有系统目标,包括整体目标和分项目标,形成目标的层次性。其中整体目标是信用评级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要体现信用评级达到的目的。分项目标是实现整体目标的保证,要体现信用评级各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建立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要形成科学的体系,必须考虑各个方面内容是否能达到信用评级的整体目标和分项目标。这是判断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是否科学的关键。
3、针对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必须具有针对性,不同的评级对象和评级目的,指标体系应该有所区别。信用评级在国内目前分为证券评级、贷款企业评级和特定信用关系评级三类,就应根据评级要求的不同,分别制定各自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又由于不同企业具有各自的经营特点,因而有一部分指标又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来确定,不能干篇一律。例如企业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性质就不一样,企业评级的对象是企业,要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包括企业的各种债务;而对债券评级,评级的对象是企业发行的债券,重点是评价企业对债券的偿债能力和企业利用债券筹资所取得的效益。从评级的有效期限来说,企业信用评级一般有效期为两年,而债券评级一般是“一债一评”,有效期根据不同债券而定。再如企业信用评级中,不同的行业,信用评级的内容也不相同,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就不一样,后者要考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指标要求,前者就没有这方面要求。
4、公正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客观事实,能正确反映评级对象资信等级的真实面貌,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不能偏向评级对象或投资主体的任何一方,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必须态度公正,评价客观,以事实为依据,决不能根据个人爱好,任意改变指标项目、计算方法和评价标准。信用评级要对社会负债,评估结果要使各方面都信服,经得起考验。如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没有公正性,偏于某一方,或者可以任意改动,那就失去信用评级的严肃性。久而久之,也使信用评级机构失去信誉。
5、合法性。信用评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指标体系要体现国家宏观政策的导向,有些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监管指标,国家政府机关规定有标准值的,必须体现规定要求。一般来说,企业资信等级高,必然是遵纪守法好的企业。遵纪守法是企业的基本要求,一个违法乱纪的企业,不可能获得高的资信等级,这些企业连国家法规纪律都不放在眼里,更不能对信用信誉加以重视。信用评级首先要引导企业遵纪守法,因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必须体现这方面的要求。
6、可操作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要具有实用性,便于操作和设计电脑运算程序。既要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本国特色;又要参照国际惯例,考虑今后同国际惯例接轨,逐步走向世界。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还要具有可理解性,对于评估客户容易理解,懂得每一项指标的涵义和要求,便于今后朝此方向努力,达到更高的资信等级。如果信用评级指标计算十分复杂,莫测高深,不仅操作困难,而且对于评估客户来说,也不知从何做起,往哪一个方向努力。这样,信用评级就难以起到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的作用。